個體工商戶是否需要建立規(guī)范的會計帳薄進行記賬核算,應該按以下情況確定:
一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,應當設置復式賬:
1)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;
2)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(yè)稅納稅人月銷售(營業(yè))額在40000元以上;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;從事貨物批發(fā)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;
3)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。
二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,應當設置簡易賬,并積極創(chuàng)造條件設置復式賬:
1)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;
2)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(yè)稅納稅人月銷售(營業(yè))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;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;從事貨物批發(fā)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;
3)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。
三、達不到上述第一、二點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,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,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(guī)定,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、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。
所以,個體工商戶是應自己的經營情況分別建立復式賬、簡易賬或收支憑證黏貼簿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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